在正式缔
结婚姻关系以前,双方中任何一方独立购置的房产,都应当视为其单独所有的财产,而非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在
结婚登记之前,如果一方通过贷款方式购得了房产,并且在
婚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承担了
债务责任并偿付各项贷款本息款的话,那么在此阶段,由双方共同
偿还贷款所产生的资金款项,就应该被视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当夫妻双方最终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对于那些在婚内共同支付的贷款本金和房产价值增长的部分,购置房产方需向其配偶提供相应的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夫妻双方也可自行协商约定在领取
结婚证书之前购置的房产成为
共有财产的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