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缔
结婚姻之前形成的
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然而,若有确凿
证据表明这些债务在婚后被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生活事务,则此时此类债务便可被视作夫妻共有的债务。
在此类情况中,
债权人欲对一方
借款人在婚前所负担之
个人债务向其伴侣提出索赔请求时,人
民法院将不会对此进行支持;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类债务实际上已经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消费,那么这种情况将例外。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