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婚前购置的房产,在婚后售出后再次购买,是否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在
结婚前已经购置的房产依然以一方名义进行登记,那么此套房产应归属其个人所有,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在
离婚时,对此种类型的房产不应予以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婚前任何一方的财产都不会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自然演变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即使
婚前财产在婚后出现形式上的转换,也绝不影响到该项财产本身固有的属性。
2、关于法律认可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享有的财产,通常被划分为
共同财产范畴。
夫妻双方均可使用这些财产,包括实物、资金、以及无形资产等。
当双方在分配财产时,他们应该遵守相应的国家规定并且按照同一衡量标准进行评估和分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指出的财产则包含了夫妻的共同财产部分,这些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力。
法律制度设定
夫妻财产制度,是为了调节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以此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和财产利益,维护
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和谐,同时
保证夫妻的账户安全及与第三者交易的稳定性,具有深远的重大意义。
各夫妻应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这是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实施所有权的明确准则。
由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特殊,属于共有人共享制,并非份额共有,因此夫妇俩应对整个共同财产,不仅没有份额之分,而且拥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责任。
不能以夫妇双方收入水平的高低作为决定其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份额多寡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