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房屋是已故老年人遗留下的遗产。
当被
继承人——也就是那位逝去的老年人生前并没有留下合法合理的
遗嘱时,其财产将基于法律规定,遵循
法定继承程序展开分配。
这种情形下,被继承人的财产将会由他/她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老年人的父母(如果他们仍然在世的话)、合法伴侣以及子女(无论是婚姻所生的,
私生子,
领养的孩子还是形成过
抚养关系的继子继女)来分割。
其次,在
遗产继承开始之前,必须要优先清偿被继承人在生前所负担的
债务、
税费等各种费用。
这些费用的偿还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若存款超过额度,遗嘱人可选择自行偿还。
但是,若继承人放弃接纳遗产,则意味着他/她不再需承担债务及税费等相关款项的清偿责任。
第三,
遗产法定分配程序的基本原则是尽可能留给那些生活困境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更多的财产。
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生前给予主要
赡养责任的继承人,他们有权得到相应的多份遗产;而假如有提供
扶养条件且具备扶养能力却未履行赡养职责的情况,那么他们就可能无法获得任何遗产甚至会被进一步削减或剥夺。
此外,对于丧失丈夫的媳妇或女儿而言,如果她们在公公婆婆或爷爷奶奶面前从事着主要的赡养工作,那么她们也可能获得较多的遗产份额。
接着说到,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不幸早于被继承人离世,他们的晚辈
直系血亲便可行使
代位继承权。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代位继承通常仅限于
继承属于其先死亡子女应该获得的那部分遗产。
值得一提的是,
遗产分配过程中,还需预留胚胎的财产份额。
倘若在婴儿出生后发现是死胎,则能够通过法定继承程序予以妥善处置。
最后,所有的继承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进行协商。
一般来说,可以考虑让经济状况相对较好的继承人向其他人提供一定的
经济补偿,进而取得此笔资产的独立拥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