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必须指出,银行方面并不赞成为尚未偿清现有
住房抵押贷款的房产添加新的所有权人姓名。
这种做法的主要考量在于,在
购房者未能偿还全部贷款的状况下,房产添加新的所有人名下,实质等于改变了原来的
抵押借款合同中的
借款人身份。
随之而来的,便是原有的
债权债务关系
被打乱,对于提供资金的银行而言,这样的变化无疑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潜在风险。
考虑到未来可能会出现的
纠纷与责任划分问题,银行不愿承担由于信用违诺而导致的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
更为重要的是,对于银行而言,此类行为其实更像是一种服务性业务,因其自身并无直接经济效益可言,因此许多银行表现出缺乏推动此项业务的动力。
实际上,要完成房产的变更登记,只是在文件处理及流程手续方面略显繁琐复杂,相当于再次进行
银行贷款申请流程,耗费时间和精力重新走一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一)
抵押期间,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
抵押权不受影响。
(二)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
抵押权人。
(三)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