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未
续签劳动合同时,并无强制要求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员工告知
劳动合同即将结束以及
劳动合同效力的消失。
但前提条件为,除非用人单位有意愿保持或提升原本合约中的
劳动条件与待遇以
续签新合同,否则如果
劳动者对此仍然坚决反对续约,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将依法终止。
关于公司方面在到期前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员工,主要取决于公司自身对于续签还是不想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
如果决定续签,只需按照原有程序进行即可,没有非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的法定规定;
然而,若是公司选择不再续签,则只需要在到期前给予员工明确的告知即可。
另外,针对劳动
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主动表达出
辞职意愿,此类情况并不符合获取
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
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
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