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达八年后的
合同期限届满之际,如若雇佣方主动表示停止签订新的
劳动合同,或在新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薪资待遇有所下降,导致受聘者因无法接受新合约期而选择放弃续约时,将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
赔偿。
然而,当雇佣双方均未提出进一步协议修改而旧劳动合同自然到期失效,以及由于员工个人原因自愿决定不再
续签合同时,无论受聘者在此前的工作过往中曾为公司效力多久,皆无权要求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尝。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当雇佣方维持原有的
合同条款甚至主动提升约定条件后提出
续签,而受雇者因自身意愿不愿续约,此种情形并不属于享有经济赔偿的范畴。
另外,所谓“
月工资”系基于雇佣者在合同期满,亦即
劳动关系终止日的前后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来计算。
对于月工资高于雇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薪酬三倍的受雇者而言,根据最新法律规定,他们在获给予经济赔偿方面,应按照全市职工平均月薪三倍作为标准进行支付,而支付给他们的
经济补偿金最长可追溯到过去十二年的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