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佳构居屋合同后,若尚未办理网签手续,仍可选择撤销此宗房屋买卖交易。
然而,考虑到退还这笔房屋交易意味着其中一方存在违背
合同条款之情形,故必须依照
购房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
法规制度,承担
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这类责任可能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首先,违约方需要向对方支付适当的
违约金,并对开发商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其次,如购置房屋流程中,开发商通常会向
购房者索取一定数额的
购房定金。
然而,一旦支
付定金后,除非符合特定法定条件,否则不能随意请求返还。
举例来说,若是因开发商的原因或无法将责任归咎于双方的因素影响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其返还
定金;万一购房合同的订立受制于购房者自身失误,那么购房者是无权要求开发商返还那部分定金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
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
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