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铺门前
停车位之归属以及相应的处置方式,必须依法严谨明确。
若商铺前方位于住宅小区内部,与市政道路有一定距离,那么停车位的属性问题便需要进一步查验并判断它究竟是否属于小区公共
配套设施。
根据我国自2021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载明,建筑区域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而对于那些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部分,依据法律规定,应排除在外。
同样地,建筑区划之内的绿化空间,亦广泛地被归为业主所有,但如若该绿化区域隶属城镇公共绿地区域或是已被明确指定专供个别使用,则需另当别论。
此外,建筑区划内包括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在内的各类资源,一律属于业主所有。
最后再次强调,关于建筑区划内,按照规划用作
停放车辆的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问题,法律赋予了
当事人通过出售、无偿赠送或出租等方式进行约定的权利。
同时,任何擅自占用业主共同拥有的道路或其他区域作为车辆停放场所以提供汽车停放处的行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