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证书颁发后购置的房屋是否算作
共有财产,这需基于不同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是关于婚后在一方或双方父母资助下为其子女
购房的
处理方式问题。
当婚后由一方父母全资拥有
产权提供给其子女的不动产,且产权地图标示归属此方子女,那么可以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判断,此不动产可被视为仅针对其自身子女的赠与,进而被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单独所有权资产。
然而,若双方父母共同提供资金购置的不动产,且产权地图标示归属某一方子女,那么在此情境之下,该不动产可以视作由双方父母依照其各自投资比例所共享,除非
当事人另有具体约定。
其次,讨论的便是婚后夫妻中任何一方,甚至双方共同投资购房,然而
房产证上却只出现一人名氏,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应被视为夫妻的共处资产,
离婚时应当以均等分割作为
基本原则。
此外,如果共同所有的房屋已经登入配偶一方的名下,但是由于一方未征得配偶另一方的允许就私自将该房屋出售出去,并且第三方是朴素地购买了该住宅并支付了足够的
对价并且完成了相关的登记手续,那么对于要求追回该房屋的另一方,只要该房屋符合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求,法院通常会予以驳回其请求。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当
合伙人中的一方私自在处置共有房屋时可能导致另一方产生损失,此时,在
离婚诉讼时,受到伤害的一方有权提出
赔偿损失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