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数情况下,车辆遭到
追尾事故后,受害者除了需要进行必要的维修外,并不会得到额外的补偿。
在车辆受损进行修理期间,
当事人通常不能够主张
误工费用。
其依据在于,只有当受害者在此期间由于无法进行正常工作,导致实际收入有所降低时,才有权力请求调增误工费的
赔偿额度。
以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为原则,误工费的具体数额应依据受害者的实际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来予以核定。
关于误工时间,则应根据受害者在接受医疗救治的各个
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诊断意见为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