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倘若需要转换
羁押地点,资金通常会随着被羁押者的转移而转移。
这时,监管场所将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如果未能及时完成这些手续,将构成
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场所对于已交付进入监狱执行
刑罚的被
羁押人员的财产,应由其本人亲自核对外并签名确认之后,再移交给押解人员负责妥善管理,最终将这些财产移交至监狱进行封闭保存。
在此过程中,
拘留期间所存留的金钱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任何第三方都不得随意掠夺或侵占,否则,监管场所将会对此类
侵权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置措施。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五条
收押检察的内容:
(一)看守所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
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
刑事拘留证、
逮捕证;
2.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具备县级以上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狱签发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书;
3.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
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4.收押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
假释裁定书、撤销
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
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三)看守所是否收押了依法不应当收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