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圆满成就
婚姻登记后,一般情况下,
彩礼及三金等物品并不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相反地只属于一人所有,形成其专属的
个人财产权益。
而“
夫妻共同财产”则是指在婚姻缔结过程中产生且于婚姻关系有效存在期间所获得的各类财产,具体包括如下几方面:
工资、资金、岗位津贴以及奖励金等劳务回报;通过自主创业、参与经营和进行投资等途径获取的利润收益;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费用及孳生价值;被合法
继承人或
由他人赠予的财产,但在此之外,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则不作此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