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案件已经达到
立案标准,则
当事人的相应资产有可能被冻结处理。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条款,在启动
强制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有权对
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其他各类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及冻结。
在此过程中,应做出具体裁定,并将
裁定书送达至相关
责任人以及
申请执行人。
如在执行过程中有需要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协助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与此同时制作并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发送给要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
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