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交强险全责情况的理赔办法为以下几点:
首先,倘若在遵循相应法律
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在交强险所设定的
赔偿限额范围之内,且驾驶员并未违背其相关免赔条款时,全责事项可由保险公司全面负责予以赔付。
其次,若在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之外,出现了新的损失状况,若情况属于
机动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则须由被指控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一方向无过失一方赔偿相关损失,因此,全责方需自行承担该等超过保险限额的
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非责任方的强制保险的非责任额亦可用来补偿自身的部分损失;
然而,若责任方是
非机动车辆,那么其自身的损失就得完全由本人负担。
最后,假如已经购买了商业险,那么在缴纳法定
交强险赔偿额度之后,剩余的那部分未覆盖的损失部分将由商业险接着负责给予赔偿。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的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