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于2021年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
物权篇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费用征收的相关规定,
首先,对于建筑物地面附着物中使用业主共同拥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用于
停放车辆的空间,理应视为全体业主共同的
财产权益。
在此类停车场位上,业主无需缴纳任何形式的
停车费用;
其次,作为对上述行为的相应回报,所产生的租金收入亦应当归属全体业主共同支配。
这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量:
第
一,这类停车场所收取的实际上为保管费用,业主为了保护自身财产权益而向物业支付保管费用,与他们对停车场地的所有权并无冲突;
第
二,如果有关社区在建造时已经预留了停车空间,则对应的
产权仍应归属开发者所有。
在此种情形下,开发者收取合理的停车费用属于正当权利。
然而,一旦存在违规收费行为,业主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停车费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