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冷静期之内,
离婚协议并未产生效力。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制度,自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接收到对
离婚登记之请求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开始计算的时间段内,如有任意一方
当事人持反对态度且不愿进行
离婚程序,则可随时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注册申请。
经过这三十天期限的考验之后,双方当事人需于三十日内亲自前赴婚姻
登记机关参加
离婚证的发放过程。
并且,仅当满足上述条件、取得离婚证之后,离婚协议方可正式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首先应建立在解除夫妻关系的基础之上;从本质上来讲,此份协议可以被解读为主体条款中要求双方在离婚成功之后才能正式生效的附带条件性协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