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入院治疗费用可否申报?
交通事故发生需要二度入院治疗时,倘若此过程与交通事故直接关联,且责任方明确认定为肇事者全责的话,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受伤害的
当事人所蒙受的
人身损害,应有权得到
医疗机构开出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支持的各种治疗花费以及因生产经营损失而导致的收入减少,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
赔偿责任人亦需对此予以全部纳偿。
在处理
赔偿事宜方面,则需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进行确认。
若赔偿
责任人对于
受害人是否必须接受如此复杂的治疗或治疗方案的合理性存在质疑,则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来证实自己的观点。
交通事故方面的索赔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1、遭遇交通事故后,客户需立即向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报告情况;
2、
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接到【索赔申请】后(如:
治疗费用清单、诊断证明)进行现场查勘和
定损工作;
3、经签署并审核【索赔文件】后(如:
保险合同、账户信息等),由保险公司进行理算、核对并书面告知客户最终结果,这个环节可能涉及到需要通过电话或邮件沟通;
4、保险公司内部完成所有步骤后,将通知客户支付迟缓保费或退还保费的金额;
5、赔偿结清后,理赔部将通知客户结案,并退回保险合同办理具体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