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有关
死亡抚恤金分配问题的详细规定如下:
在第一顺序
继承人仍然生存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平均原则进行分配;而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消失或者已全部去世的情况下,则应当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按照均等的方式来
继承。
第一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分别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此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亦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为范畴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死亡抚恤金并不属于公民遗留的遗产范畴,因此,公民无法通过
立遗嘱的方式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加以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