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雇佣关系破裂之际,受雇员之需,需出示
离职证明文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文规定,无论员工系因个人因素主动请辞,抑或因公司原因遭裁撤,在员工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完毕离职及交接手续之后,用人单位均须为其提供
解约劳动合同证明(亦称离职证明书)。
若未能按照上述要求
履行义务,将视为违反
劳动法律规定,从而导致下列潜在法律责任:
首先,可能会面临由劳动
行政部门行使
行政处罚权力而采取的
责令整改措施;
其次,如因此给员工带来任何实质性损害,则有必要对此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对于一般的离职证明文件开具事宜,通常应包含以下关键要素:
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日期、所担任的具体职位以及在该单位供职的工作年限等重要信息。
此外,员工的薪酬、押金以及经济补偿款也必须得到妥善处理与结算,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扣留或拖延,员工有权在办理
离职手续的过程中明确索取这些款项,否则他们可以向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告发用人单位的
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劳资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
关于用人单位强制
辞退员工却未给予
补偿金的情况可归纳为六种主要情况:
一是
试用期内证明员工不符录用条件者;二是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定者;三是严重渎职并损害公司利益者;四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双边雇佣关系影响到本单位工作运营者,或经过公司提醒仍不肯调整;五是员工触犯国家刑律负有
刑事责任者;六是其他法令规定之特殊情形。
然而,用人单位也存在一些不能轻易辞退员工的情况,细节如下:
一是处在从事患有
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形下的员工在离职前未曾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又或是疑似职业病病患正在接受诊断或在医学观察期间者;二是已在本单位确诊染上职业病或因公受伤以致完全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者;三是在规定的
医疗期限内身患疾病或非因公受伤者;四是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员工;五是在本单位任职满15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尚差不到5年的员工;六是法律、
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
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