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人员
被拘留在看守所的情况,法律赋予了其亲人为之提供必要探视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看守所条例》所载明的要求,被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临时监管期间,倘若得到办案工作机构的许可,并经过公安部门审批,是有可能得以与
近亲实施通讯联系以及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访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
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