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高速公路上不幸导致他人身亡,尽管并不涉及
刑事责任的追究,然而仍需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
民事责任方面,考虑到高速公路的特殊性,驾驶员无法完全预见突发状况,故而难以判断其是否存在过失。
而死亡者既然了解到行驶路段为高速公路,理应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范可能发生的
意外事件,然而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因此亦被视为存在责任。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驾驶员需负担总损失额的10%至30%左右的责任,而死者自身则须承担超过70%至90%的责任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