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所明定,在进行
法定继承处置财产之时,此类操作中的
第一顺位继嗣群体包括所有登记成员,即其配偶、儿女以及生身父母等等。
于此基础上,这些人都被赋予了可以参与此次
继承财产的合法权益,而不受其婚姻关系现状的影响。
正因如此,即便母亲选择
再婚,她依然保留着与父亲同等的权利来继承其儿子的财产。
然而,倘若其子事先订立有效
遗嘱或附带
遗赠协议,明确将财产指定由其它人继承,那么这位母亲就无法依照法定
继承权获取其应有的份额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公民可以
立遗嘱将
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