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有权请求法庭对庭审进行延期。
若被告人因具备合理且合法的理由而无力出席庭审,则可依法向法庭
递交相关申请并请求予以延期;
此外,倘若需进行
新证据的深入调查,亦可依据法律条文提出这类申请。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只有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各类情形下才有权利提出此类申请,而且并非任何情形都能轻易地获得批准。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
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
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