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阶段,男女双方共同购置房产,一旦最终面临分手,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该房产应被视为双方的
共有财产并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然而,如果共有人对于所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并未事先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
共同共有,抑或是约定的内容不够清晰明了,除了共有人之间存在
家庭关系等特殊情况之外,均将被视为按份共有。根据这一规定,共有人有权通过协商来确定具体的分割方式。若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对于那些可以分割而不会因为分割行为而导致其价值减少的共有不动产或动产,应当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但若是难以分割或者分割将会降低其价值的,则应该对其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然后再将所得款项进行分割。当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动产存在瑕疵时,其他共有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