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房屋接收时,倘若发现住房存在质量上的问题,
购房者有权首先与开发方进行充分且妥善的沟通和协调,进而向开发商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若这些质量缺陷无法通过后期修复以达至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经过修复依然无法满足这一质量标准,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
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也可向开发商索取相关
赔偿,以抵偿其所受的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