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预售合同时,若房屋需要退回,则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以及
赔偿损失等三方面。相对应的损失
赔偿数额,需依照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该损失不仅包括
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产生的损失,还应包含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