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
房屋预售合同本身并无
抵押价值,但作为其所指向的标的物——尚未竣工或者已建成的房地产项目,是完全有可能作为
抵押物设定
抵押权的。这就意味着,开发企业可充分运用预售房屋这一工具,为自己的
债务提供可靠的还款
保证。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