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征用
土地赔偿及
违约金相关事宜处理过程中,普遍应严格遵守已签署的征收补偿协议中所约定的条款设定,亦或参照合同金额为基准,上调幅度原则上不应超过20%。倘若因为违约行为所引发的
损失程度较为严重,那么就有必要适度地对
违约金比例进行相应调整,然而其最高额度仍须受到限制,即不得超出实际损失的30%。在此情形之下,确实需要双方共同协商、达成明智共识后方能确定具体的执行准则。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