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案件中,仅有两次审判机会,且在
申请再审时只能提出一次。若
一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对于该裁决结果仍不满意者,则有权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但对于第二次
一审判决,其不可再次上诉,
二审法院亦不得将案件
发回重审,而应依法作出终局裁判。对于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仍表示不满,则无法再次上诉,但可直接向上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或者通过向与二审法院级别相同的检察机关提出民事
抗诉再审,即
申诉程序。上级法院需组织召开
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受理申诉请求。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诉再审是有相应的期限,并不是有无数次的再审可能性,需要申请再审的人要能够把握好机会,比错过最终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