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农村房产争议
纠纷问题,建议首先采取鼓励双方
当事人主动展开积极的对话以及磋商活动,以此来争取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优和解办法;其次,倘若无法自行解决,可以考虑向当地政府部门及涉及此事项的管理机关提出上诉,并请求引入外部第三方力量介入,期望借由这股外力协助平稳地化解争议矛盾;此外,还能够选取向特定的
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的方式;最后,若以上所有途径如协商、调解等皆未能有效解决纷争,那么还可以选择向相应的法院提起
诉讼程序,借助法律武器,依法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
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
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