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下列情形,您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解除
购房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房款及利息等相关费用:1、开发商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2、所
购房屋的
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
法规而被认定为无效;3、开发商在未征得购房者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对房屋的设计进行了重大变更;4、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之间的误差超过了3%;5、房屋的主体结构或主要部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导致无法正常居住和使用;6、所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属证明文件不全;7、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
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事实等
合同欺诈行为;8、开发商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协助购房者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9、购房者在申请
银行贷款时,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贷款合同无法顺利签署和生效;10、开发商将尚未竣工验收的在建工程项目转让给他人。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