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的新居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时,买方应对此向开发企业进行交涉,请求他们在期限内对问题实施必要的修正和改进。然而,若经过修缮后,该房屋仍然无法满足双方原先所达成的规定要求,那么买方有权通过提出
解约申请的方式,终止
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以弥补买方因此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