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
商品房相关事务中,缺乏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常常被判定为无效。然而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即使出卖方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与
购房者之间所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仍可能被视为有效。具体而言,如果在
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开发商成功获取到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该预售合同便可被认定为合法有效。这一突破性的规定旨在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避免轻易地将合同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
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