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预售合同时,是否具备
退房的可能性,需视具体情况而定:首先,若您决定放弃购买,可能源于以下几种原因:房屋因主体结构质量存在缺陷无法按期交付;房屋交付使用后,经过专业机构核验发现其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对您的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在您与开发商
签订合同之后,对方将房屋出售给其他第三方,甚至擅自将
房屋抵押给他人。在此种情况下,作为
购房者,您享有申请退房的权利。换言之,只要能够证明卖方存在
合同法所规定的可以
解除合同的行为,便可据此要求退回款项,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然而,如果您仅仅是出于个人意愿,希望取消交易,那么通常情况下,退房的难度较大。因为合同已经正式签署,没有合理的理由选择退房就构成了
违约行为,您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