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购
买房产活动的大事件中,事实上,并不是每种交予的
定金都无法得到退赔。然而,具体情况需要依所处的环境来加以判断才行。惯例来说,如果买房者愿意收回之前交付的定金,那么在以下几种特定的情形之下,他们是有权利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返还请求的:首先,如果开发商未能成功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这个至关重要的证书,这意味着他们并不具备
商品房预售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有关于
购房定金的协议将会被视为无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对于
无效合同的
处理方式,无论双方是否签署了认购协议,也不管是否对定金的归还做出过约定,开发商都有义务全额返还
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其次,如果开发商尽管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了
虚假信息,声称自己已经获取到了此资质,那么开发商就必须为这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承担起法律责任。除了要双倍返还购房者的定金之外,还要对购房者承担利息等各种
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相关
财产损失;第三,在开发商满足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并且成功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之后,如果双方只是以
书面形式约定购房者若拒绝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法要求退还已缴付的定金。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引用该条款失去公正性的理由,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
申诉变更或废除该项规定,进而要求开发商如数退还所支付的现金;最后,如果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导致原定的
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达成共识,买方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然而,如果购房者自身存在过错,而且房地产开发商在此问题上并无任何隐瞒等不当行为,仅仅是基于单方面的意愿试图退还定金,那么就需要按照认购书中的
退房相关约定交纳惩罚性
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