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次上诉的期限,存在着为期十五日及十日两类状况。首先,对于
当事人在地方人
民法院遭受到的初次审判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他们享有在判决文书送达之次日起至第十五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的权利。其次,若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初次审判裁决结果表示不满,同样有权在裁决文书送达之次日起至第十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在此过程中,上诉者需
递交书面形式的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的
个人信息,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以及其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以及案由;上诉的具体请求与理由。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同时还需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如果当事人选择直接向第
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那么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上诉状移交给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
开庭审理。在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等程序之后,如未发现新的事实、
证据或理由,且人民法院认为无需再次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则可决定不开庭审理。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审裁定的,有权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