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铺房产交易中合同上列明的总面积与实际测量的总面积存在差异的问题,当两者的差距没有超过3%的情况下,双方应当依据实际测量的结果来结算房屋总价;若这一差额突破了3%的界限,则购买方拥有以
解除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权利,而出售方需要向买受人返还其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此项资金对应的利息部分;若购买方仍愿意维持合同并继续履行的,根据两个面积之间的偏差比率以及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确定究竟由购买方进行补充、由出售方自行承担、由出售方向购买方退还或者是向购买方予以两倍返还等多种解决方案。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
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