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主完成
房屋验收并入住后,如若发觉该套房屋确实存在品质问题,业主有权采取措施与其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双方所签署的《房屋购买协议》向对方提出严格的限期整改要求。倘若此类房屋品质问题无法通过常规方式加以修复或者即使经过开发商的努力修复但仍然未能达到双方预先设定的质量标准,那么业主便可依法行使自身权利,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对因此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给予合理的
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