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能购置相应保险而遭遇事故,原本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将转由肇事车主自行承担,原因在于未购买强制性保险实际上已构成
违法之举。
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之际,车主理应依照交强险的
赔偿标准全额作出
赔偿。
如若有超过此范围的款项需求,则需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按比例予以分摊支付。
若为
无责方,则无需履行赔偿义务。
关于赔偿事宜,相关各方亦可进行充分协商;如协商无果,可考虑通过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先垫付资金;或寻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解;抑或是向当地人
民法院发起
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
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