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房地产开发公司降低房价的行为被视为构成了严重的违约事项,买受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终止房屋买卖交易合同。然而,若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过错引发
违约行为,将直接导致
购房合同所确立的核心条款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同时,如因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这一后果发生,购屋者得以依据既有法律程序向主管部门提交请示,请求废止该份购房合同以及追回先前支付的所有款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非以上两种情形出现时,若购屋者提出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将被视为其自身的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