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可能出现的品质瑕疵问题,首当其冲应负起
主要责任的是房产开发商。因为
消费者在购买
商品房过程中,已经与开发商达成了明确且直接的法律契约关系。作为商品房生产与销售的主导者,开发商必须为房屋的质量问题承担终极的法律责任。倘若开发商已对消费者做出了
赔偿,但后来发现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那么开发商便有权依照签订的
合同条款,向相关责任方寻求相应的
赔偿责任。然而,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此类问题,或者无法满足消费者的解决方案,消费者有权向当地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理机构提交申请,请求该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或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反映。此外,消费者还可选择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所
购房屋进行更为深入的鉴定分析,鉴定结果将成为法庭指控的关键性
证据。假如上述所有措施都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向相关的房地产开发商提
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