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实实践角度观察,
欺诈通常可划分为两大
类别:蓄意隐瞒信息以及作出不实陈述。然而,这两种说法彼此间具有较为相近的法律概念,即通常指有些人本应向他人告知真实信息却故意选择保留,结果使得对方对事件产生误解并实施了对应的法律行动。依据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发现在房屋销售协议中特意规定以下三种行为属于欺诈范畴:首先,卖方故意隐瞒其尚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证书或出示
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证书;其次,卖方故意隐藏出售房屋已被
抵押的事实;最后,卖方故意隐匿将房屋已经转移给第三方或作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某一方受到欺诈,则他们有权在贸易协议失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请求另一方退还
购房款项以及
按揭费用、支付利息的收支,同时还需要
赔偿因此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对于所受损失的赔偿额度,需根据受害者实际承受的损失来计算确定。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
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