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争议中的
土地所有权以及
使用权问题,首要的步骤是引导
当事人通过双方的自愿协商进行妥善解决。当当事人自身无法形成共同理解时,可以寻求地方乡镇级别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的协助和调解,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然而,经过充分的沟通和调解之后,倘若依然未能达成共识,针对争议涉及的单位之间的
纠纷,则需要上报到县级及其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至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其法定权限进行裁定。如果争议方对相关人民政府所作出的
处理决定存在疑虑,他们有权利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申请。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