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房地产案件时,若涉及非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
合同纠纷问题,我们通常应向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场所或被告方常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然而,如果争议焦点在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那么我们应当将
诉讼地点定位于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其
管辖权归被告方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场所所在的人民法院所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具体规定,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类型的案件,均应依照
不动产纠纷的相关法律
法规来确定其
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