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房屋所有权确立的纷争问题时,各方
当事人都必须遵循自行协商并解决问题的基本理念;若通过自主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便可以适当地转向寻求地方政府协助处理。而针对属于单位之间的类似冲突,则有责任和义务交由县级或者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和解决。至于涉及个人以及个人与各个单位间所发生的纠葛,应该交付给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妥善处理。倘若相关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所作出的
处理决定存在疑虑,且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他们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