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二手房买卖定金的退还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解决:首先,我们需要在签订的相关协议当中明确地阐述有关房屋的实际状况、房价、委托期限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向买方收取定金等方面的具体事宜。其中包含了对房屋基本信息、房价及其保留期的规定,同时也要针对各种情况下定金的协商处理方法作出明确的约定,且所有这些条款都应当被盖上中介机构的印章以示确认。第二步,买方在与中介机构签署好协议之后,在支付购买二手房的定金之前,买方还需要求中介机构出示卖方委托中介机构收取定金的委托书协议书。在收到委托书之后,在支
付定金之时,买方应要求中介机构开具收取定金的收据。值得注意的是,此收据仅由中介机构的
经办人员签字并不足以证明其有效性,必须加盖中介机构的印章才具有
法律效力。第三步,定金的签署方必须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共有权人均需亲自签名。按照以上步骤完成定金的交付,下家与上家之间的
定金合同便能够确保有效成立。一旦上家拒绝出售房屋,下家有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最后,买方在支付定金或
购房款项时,务必将款项直接交付给房屋的主人本人,或者是得到合法授权的代收款人。此外,买方还须妥善保存相关书面
证据,以便日后查证。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