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下,众多开发商通常会在与
购房者签署正式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采取预订、认购以及预约等形式向买方收取一定数额的
定金。若购房者未能如期赴约与开发商
签订合同,或者双方对于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存在异议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绝大部分的开发商将拒绝退还此前所收取的定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这可能会导致购房者违反了基本的契约精神。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情况下的定金都是不可退还的,只有当
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能
签署合同时,才具备退还定金的可能性。在此过程中,购房者需提供相关
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例如,可以通过展示
合同条件谈判期间双方修改过的记录,亦或是通过录音等方式记录双方的对话内容作为佐证。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