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途径的实践运用。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
当事人双方应秉持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理性且友善的对话与合作,互相理解、适度妥协,进而达成最终的和解协议,以便妥善处理
纠纷中的各项事宜。(2)替代性方案的选择——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若借名者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则有权向
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申请,要求进行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的操作。(3)义务性——诉诸
司法程序。尽管此种方式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及资金成本,但是借助法律权威的力量,纠纷当事方能够
向法院提起诉讼,待法院进行公平公正的审理后,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并在当事人自愿服从法院裁判的基础上,或者在法院具备
强制执行力的前提条件下,有效化解纷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
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
民事诉讼,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