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
合同纠纷的方案中,一般而言可采取洽谈磋商、协商调解、仲裁以及
诉讼等多种途径加以处理。首推洽谈协商,即在充满理解与尊重的友好环境中,合同各方通过深入有效地交流协商来达成解决纷争的最佳途径。调停则是指当各执己见的
合同当事人难以在协商阶段就解决方案取得共识时,可以寻求第三方组织如上级主管部门的斡旋调解。具体来说,当合同双方或其中一方均为国有企业参与者时,他们有权提出调停申请并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协调,同时需要尽力避免行政干预对解决问题造成的不利影响。此外,合同当事人还可选择向合同监管局、
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等具备法律权威的机构求助并获得调解援助。
当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满足解决需求,且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仲裁条款亦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将该合同纠纷提交至法院,通过
诉讼程序来获取最终合法裁定力的支持。归根结底,以上措施的适用顺序因合同中约定情形而异,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实现共赢的局面。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
民法院的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